趙曉專欄    
  公安部的“獵狐行動”收網在即,央視新聞頻道播出了一則警方勸返和緝捕海外貪官的專題報道。報道中兩名貪官逃亡10年後自首歸案,疑犯自述稱,飄蕩2年後,在南非辦了工作居留,花費100多萬美元買了別墅,雖然每天花天酒地,但總是感覺不到幸福,惶惶不可終日,甚至有時覺得生不如死。
  這些人之所以感覺不到幸福,是因為他們不懂經濟學,從頭到尾給自己算了一筆糊塗賬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薩繆爾森教授曾經給幸福列出過一個方程式,即個人幸福=物質效用/消費欲望。其中效用是指人們通過消費物質或者勞務而獲得的滿足程度,欲望是指一種缺乏的感覺和求得滿足的願望。通過這個方程式可以看出,幸福與效用成正比,與欲望成反比。
  當欲望不變時,人們的物質效用越高幸福感就越高,但財富不等同於效用。根據幸福方程式,所謂幸福就是要獲得更多的效用,進而縮小與欲望的差距。因為效用需要通過消費或勞務來滿足,所以經濟學家通常將財富或收入作為效用的簡單測量工具,財富或者收入便成了幸福的象徵。這樣理解有它的合理之處,有句俗話說的是“沒錢是萬萬不能的”,因為沒錢就無法獲得物質效用,也就沒有幸福可言。但是在這句俗語之前還有一句話就是,“錢不一定是萬能的”。翻譯成經濟學的語言就是,有錢並不一定能獲得相應效用或者幸福的增加。首先效用是一種主觀心理過程,而財富僅僅為心理體驗帶來了部分刺激。日常生活中,財富既不能每時每刻令人獲得快樂體驗,更不能代替其他方面的心理感受,如健康、婚姻等。其次,財富帶來的效用存在邊際遞減規律。即人們從消費物品和勞務過程中得到的邊際效用是遞減的,當收入高到一定程度,貨幣的邊際效用也是遞減的,幸福感便不再強烈。這正是經濟學中的伊斯特林悖論:收入與幸福關係複雜,高收入階段,兩者幾乎沒有相關性。
  貪官們雖然財富膨脹,但是沒法帶來幸福,因為一方面貪官的財富早已到了邊際效用遞減的階段,自然不能從財富增值中獲得更多樂趣;另一方面將貪污來的錢堆砌在家中或者不為人知的角落裡,不用來消費,錢不花就等於不是錢。直到有一天被公安機關查處,這些財富成為判刑定罪的砝碼,它帶來的不僅不是正效用,反而會是負效用。
  另一方面,當物質效用不變時,人們的消費欲望越大幸福感就會越低。舉個例子,假設一個貪官的月收入是5萬元,他的需求是這個月買塊勞力士的表,價格是20萬元,那麼套用幸福方程式,他的幸福值只有0 .4;假設一個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,他的需求是這個月買塊卡西歐,價格是1000元,他的幸福感就是5。如此一來,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感就遠遠高於一個貪官,所以說,欲望是影響幸福的重要因素。正如一名貪官在懺悔錄里寫的:“總以為有了香車美女以後就會幸福,但是往往有了他們以後我又會貪戀更名貴的轎車和更年輕的姑娘,回頭想想都是虛幻的,我現在認為本本分分工作、安安穩穩生活才是最大的幸福”。
  (作者系經濟學家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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